《環保法》對統一監測、統一監測信息發布等進行了詳細規定。當前,環保部門直屬的環境監測機構孤軍奮戰,長期獨立承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,壓力巨大。對于環境監測工作而言,必須加強統籌,整合水利、國土、海洋等部門的監測力量,同時,積極發揮社會監測機構的作用,形成合力,共同建設完善的監測網絡體系,及時發布各種監測信息。
有鑒于此,環境保護部出臺了《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》,鼓勵社會監測機構良性發展。引進社會監測力量共同參與環境監測,既滿足了環境監測工作日益增加的需要,又能緩解環保部門直屬環境監測機構人手不足等問題。
然而,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。放開環境監測市場,應當按照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序、穩步開展,避免一放就亂。因此,科學把握環境監測市場化節奏對于改革成功與否至關重要。
引導環境監測市場化,必須準確把握供求關系。管理部門要科學測算、合理規劃,如本轄區內有多少監測業務,將哪些留給直屬環境監測機構,哪些需要向市場購買等。否則,很容易造成社會監測機構一哄而上的局面,導致產生巨大的投資風險,進而引發惡性競爭,在爭奪有限的監測業務時,出現濫價、編造數據或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等現象。
市場化并不意味著放棄行政的管理和指導。要引導在先,保證監測市場可控,幫助相關公司客觀分析市場風險。必須認識到,在市場已飽和時,新成立公司會面臨過度競爭風險;市場還有潛力而未及時成立公司,則有喪失投資機會的風險。具體經辦人員要詳細介紹實際情況,并為前來咨詢的公司提供合理化的建議。
面對環境監測市場化的沖擊,必須做好資金保障。在環境監測市場化推進的過程中,財政資金是調節市場化進度的閘門。環保部門直屬環境監測機構每退出一項監測業務,就會有社會監測公司通過競爭承擔,但財政應安排好兩方面資金:一方面是購買社會監測公司服務的資金,另一方面是環保部門直屬環境監測機構因退出而獲得的補償。只有將相應的資金安排到位,監測服務市場就會逐步放開,環境監測市場化的推進也將有條不紊地進行。